發(fā)布時間:2020-09-10 15:54:00
來源:浙江喬木電氣科技有限公司
錨桿計的檢驗規(guī)則:
1、檢驗分類:
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種;
2、出廠檢驗:
每臺錨索測力計出廠前應由制造廠的檢驗部門進行出廠檢驗,出廠檢驗按本標準5的要求進行,檢驗項目及要求見表2。檢驗合格的產品,附產品合格證書后出廠;
3、型式檢驗:型式檢驗按本標準5的要求進行:
(1)型式檢驗規(guī)定凡遇下列情況之一,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新產品定型鑒定前;
b)錨索測力計在設計、工藝、材料上有較大改變時;
c)停止生產1年以上再次生產時;
d)正常生產情況下,每5年應進行一次。
(2)型式檢驗項目型式檢驗項目見表2。
(3)型式檢驗 的抽樣與判定規(guī)則:
a)型式檢驗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,樣品數量應為該批產品總數的3%且不得少于3支;
b)樣品按6.3.2中規(guī)定的各項進行檢驗;
c)樣品經過型式檢驗,未發(fā)現不合格項,則判定該批產品本次型式檢驗合格;檢驗中如發(fā)現有一個不合格項,則進行加倍抽樣,重復進行型式檢驗,如未發(fā)現不合格項,仍判定該批產品本次型式檢驗合格;如第二次抽取的樣品仍存在不合格項,則判定該批產品本次型式檢驗不合格。
d)樣品型式檢驗結果達不到 4.2-4.9要求中任一條時,均按存在不合格項判定。